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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项目管理细则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本中心作为实体性研究机构,项目管理是重要的一环。根据教育部关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项目管理细则。

一、项目立项

(一)中心实行重大科研项目公开招标制,增大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心每年根据近期计划,提出课题指南,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使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对中心的研究重点能够全面了解,踊跃投标。

(二)中心将邀请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项目申请者对课题论证的质量,进行匿名通讯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将根据每个课题研究的要求确定课题资助经费。

(三)研究项目的中标者,即该项目的负责人,应保证承接的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同时,项目中标者又是中心聘请的专职研究人员,应与中心签订权责利明确的聘任合同书,专职研究人员需在中心每年工作6.个月以上,项目完成后,如没有承接新项目,该专职研究人员须离开中心,返回原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有权聘任项目组成员,并独立支配课题经费。中心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补助,并提供科研场所、办公设施以及各种后勤服务。

(五)为了加大对某项重大研究课题的攻关力度,以便做出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中心将邀请有关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课题的研究,定为兼职研究人员,并签订聘任合同书。兼职研究人员每年须进驻中心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并享有与专职研究人员相同的各种待遇。

二、项目中期考核

(一)中心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评估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中期,向中心提交工作进度报告,中心将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拨项目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工作进度报告应包括:(1)课题研究的现状与动态;(2)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进展情况;(3)中期成果的基本观点及突破点;(4)下一阶段的研究方案。

(三)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课题进度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项目负责人参考。

三、项目结题

(一)为了提高科研项目的水平,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中心对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质量的评估分两个层类别:(1)中心审定;(2)社会认同。

(二)所谓“中心审定”是指在研究项目完成后,中心要求:(1)项目负责人首先需要在中心内部做学术报告,阐述研究报告的基本观点和突破点,征求修改意见;(2)项目负责人对其研究报告做最终修订后,向中心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研究成果答辩会,就研究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认定通过。

(三)所谓“社会认同”是指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是否被社会所接受,其衡量标准是:

1.研究报告形成三篇以上的论文,并在课题结束后的一年内在有关核心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总字数达2万字以上;

2.研究报告形成专著,在课题结束后的一年时间内在有关出版社出版,总字数达10万字以上;

3.所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中的主要观点被多次引用,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4.研究报告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其主要观点得到采纳,并取得采纳证明;

5.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四)中心将根据第11条所规定的5条衡量标准,对课题成果进行一年的跟踪评估,考察该成果的社会认同程度。对社会反映好的成果,经学术委员会批准,中心将给予奖励。

(五)经过评估的项目研究成果如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中心有权追回所拨付的经费。

(六)项目研究的成果(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的字样,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著作权。

(七)本细则于教育部正式批准本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中心将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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