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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印章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研究院各类印章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现根据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2020年4月),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教育研究院党委印章;

教育研究院行政印章;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印章;

教育研究院工会印章;

挂靠我院的校级科研机构印章;

院正职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名章;

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制作的审批程序:

研究院因印章字迹不清、破损,遗失、被抢、被盗等原因需要制作印章的,由研究院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研究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经国家部委或省市厅局委批准的,或与学校共建的,有级别或有编制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确需制作印章的,由该机构提出申请,附上机构成立批准文件,经研究院初审、学校办公室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该机构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院正职领导用于因公事务需要制作个人名章的,由领导个人提出申请,由研究院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第四条 研究院下设机构原则上不制作印章。无级别无编制的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组织机构和平台原则上不制作印章。确需使用印章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研究院行政印章作为代章。确需制作印章的,由该机构提出申请,经院、校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该机构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单位制作。

第五条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根据《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印章安全。

院党委印章、院党委书记个人名章由院党务秘书保管。

院行政印章、院长个人名章由院办主任保管。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印章由基地秘书保管。

院团委印章由院团委书记保管。

院工会印章由院工会副主席保管。

省市厅局委批准或与学校共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保管。

业务专用章用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本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出本单位使用的,应当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派两人监印。

第八条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各印章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在学校办公室指导下按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院党委印章在以院党委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

院行政印章在以院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印章以基地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

院团委印章在以院团委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

院工会印章由院工会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

院领导个人名章在证书、报表、科研项目申报等材料上使用。

业务专用章在业务范围内的材料上使用。

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未经授权不得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上使用。

第十条 使用研究院各类印章,应当遵循一事一报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经办人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或院正职领导审批并登记后方可用印。

一般事项用印程序,由经办人报分管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用印。

例行事项用印程序,对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要大量使用印章的例行业务,由经办人申请登记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应清楚准确登记用印日期、事由、盖印材料名称、经办人、审批领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司印人有权对用印材料进行审核。司印人应当认真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如果涉及的用印事项比较重要或复杂,应当提交相关分管领导直至正职院领导复核。

第十三条 院正职领导为院各类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审批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司印人是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复核审批程序,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四条 司印人应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用印事项所需知悉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方便师生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第十六条 司印人应当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移交印章,需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单位负责人应当见证移交过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与本院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十九条 院办公室每年度应当对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研究院可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等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给学校和各单位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厦门大学印章管理办法》(2020年4月)不一致的,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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