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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图书资料设备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室是研究院图书资料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院系部开展教学科研的重要的专业书刊阅览场所。为加强资料室的管理,在保证为师生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提高图书资料的使用效率,保证图书资料的安全与不流失,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研究院及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中心订阅及以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计算机、除湿机、防盗仪、空调等等。

第四条 图书资料选购,由资料室提供采购目录,由教职工根据需要挑选,经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购置。

第五条 资料室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资料室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借阅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图书资料的入库登记、编目上架、流通与核查工作。

第六条 资料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均应重视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工作,保证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及对图书资料、设备的配备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爱护图书资料与设备的义务。

第八条 本资料室隶属教育研究院及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接受校图书馆技术指导,资产及编目系统统一使用校图书馆系统。在保证我院师生研究学习情况下,对全校师生开放。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九条 按照研究院图书馆藏书建设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本院系部学科建设所需的专业文献资料,确保文献资料的专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十条 负责本部门资料室书刊、报纸的阅览管理、外借管理以及图书资料的典藏管理。广泛宣传本室的文献资源,为师生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开展文献利用的辅导工作,培养读者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的技能。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研究性教学和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提供丰富的教学参考资料。

第三章 文献资料的采(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资料采购。图书资料选购由资料室提供采购目录,由教职工根据需要挑选,资料室负责采购,原则上采购2本复本,特别需要及有价值图书可增加复本数量但最多不超过4本。

第十三条 图书供应商。资料室图书供应商来源于校图书馆中标之书商,本资料室为教育类专业图书馆,专业经营教育类图书的书商也可成为我院(中心)供应商折扣率应接近中标书商、各出版社(公司)、网上书店及线下实体书店、资料室图书资料采购原则上须从校财务处以银行汇款办理支付手续。以下特殊情况可使用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少量特需图书难以从书商处采购、教学研究中急需的图书资料、、从新华书店等实体店购买、网上书店购买、教职工从境外协助购买境外图书、委托境外学生采购当地出版的图书,但在数量上做相应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本。

第四章 图书资料的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图书捐赠

教育研究院资料室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图书馆捐赠图书。但由于馆藏范围和馆藏空间的限制,有必要对捐赠图书按以下条例进行甄别取舍。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图书将被纳入馆藏:

1.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范围的中外文学术专著。

2.国际性、或全国性的会议论文或论文集及成套期刊。

3.非正式出版的地方性文献,如地方志、族谱等有收藏价值的文献。

4.私人收藏的古籍、善本或有收藏价值的手稿、实物。

5.其他有收藏价值的学术研究档案及专题资料。

(二)下列图书不予入藏: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的图书。

2.破损图书。

3.内有划线、注记、眉批的图书。(若为海外孤本或为名人批注,则不在此限)

4.内容陈旧的图书。

5.不成套的图书。

6.基本上不具学术参考价值的图书。

7.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图书。

捐赠图书资料室即拥有对该书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资料室没有将捐赠图书寄还捐赠者的义务;有权不知会捐赠者即对不予收藏的图书进行处理,和今后对已入藏的捐赠图书进行剔除。凡属于不予入藏或被从馆藏中剔除的捐赠图书,将根据厦门大学图书馆"不入藏资料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三)不入藏资料处理条例

1.转赠

1)具参考价值且状况良好的图书,转赠其他单位。

2)虽具参考价值,但图书馆已有收藏,或不适合图书馆收藏的图书,转送本校师生。

历届毕业生的赠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使用过的教材或参考资料,不适合图书馆入藏,但弃之可惜,资料室可设一个“爱心驿站”,为读者提供一个图书交换的场所,让这些图书得到再利用。

2.淘汰:盗版及残旧图书,直接淘汰。

第五章 图书流通管理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与良好的阅览环境,保障全体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持证读者及其他进馆人员。

第十六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各服务点借阅书刊;无借阅证人员临时来馆查阅资料,凭身份证明及介绍信登记后入馆,书刊资料仅供当室阅览。

第十七条 本院资料室对本院师生的书刊借阅册数和时限为每人最多20本,借期60天,非本院师生可借阅10本借期30天,本院图书归还地点为本院资料室,如归还到学校其他馆藏地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读者自负。

第十八条 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污损、残缺,如遇此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

第十九条 古旧图书文献的借阅权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书刊,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

第二十一条 预约图书还回后,会在指定取书点保留3天,累计三次未及时借取预约书的读者,将被暂停预约权限半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图书馆规则,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缴交滞还金制度。超过借阅期限,每册书刊缴交0.20元/天。

第二十三条 古旧图书管理。本馆古旧藏书主要分为民国时期及建国初期图书,古籍实行闭架借阅,未经允许,任何读者不得进入书库,所需古籍,由工作人员提取,阅后如数归还,经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我院古旧图书仅限本院师生使用,非本院师生需要查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该部分图书资料均不得外借使用。

进入资料室的读者除铅笔和纸外,其它物品一律不得带入。阅览古籍时,轻翻轻放,不得污损、划线、圈点、批注、卷页、折角,不得有影描、唾沫揭书,避免损坏图书,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古旧图书仅限室内阅览,概不外借,不予复印,未经允许不得拍照。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复制部分内容的,需由资料室工作人员根据图书的具体情况确定能否拍照。允许拍照的古籍,不超过单册三分之一的内容可由读者自己操作,拍照内容超过单册三分之一以上的,需由专业馆员操作,所有拍照内容均须提交一份副本留底以备日后其他读者查阅所需,减少翻阅原件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图书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料室需对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本院所拥有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进行登记、统计、归档、清理。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每年对资产进行清查由图书馆指导、院系部组织人员进行,具体清点工作的要求与图书馆图书的清点工作相同。

第二十五条 资料室必须建立进书财产总帐,并与图书馆的总帐相符。

第七章 书刊保护

第二十六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选取书刊时,应保持书架整齐有序,避免打乱书刊排序。在室内阅览书刊时勿多取书刊;书刊阅览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第二十七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书刊,避免丢失,不得污损书刊或在书刊上注记等。

第二十八条 失书刊赔偿办法。按校图书馆规定由校图书馆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读者因出差、实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导师出具证明,经图书馆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条 读者借出复印的书刊资料应当天归还仅供阅览之资料,不得隔夜。

第八章 借阅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借阅证限每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读者之间互相借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双方借阅权限各7天;如借给无证人员,则停止借阅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对盗用、冒用他人借阅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者,按偷窃文献处理,如系本校读者,同时停止借阅权限6个月。对于非本人使用的借阅证将暂时扣押,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第三十二条 读者遗失借阅证,如系校园卡,应立即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各办理点挂失(也可通过一卡通中心语音电话挂失)或补办,也可到图书馆各服务台或登录“我的图书馆”挂失(仅挂失图书借阅功能);如系图书馆办理的专用借阅证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总馆总服务台办理补证手续,同时缴纳补证工本费5元。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第九章 阅览室环境及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读者进入阅览室,应本着安全、有序、文明的精神接受图书馆的各项服务,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遵守阅览室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将书刊带离阅览室。

第三十四条 请自觉爱护室内期刊杂志、不损坏、不弄脏。凡利用物品隔夜占位或离开座位工作人员有权对占位物品予以清理,3天内不来领取则视为放弃物品。

第三十五条 书库、阅览室、自习室等封闭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接听、拨打手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保持在静音状态。

第三十六条 保持阅览室内卫生洁净。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得乱丢垃圾;不得乱倒饮用水;不得将食物和饮料带入书库区域。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资料室、阅览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在馆内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注意用电安全。阅览室提供读者使用的插座仅用于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使用自带排插;不得将馆内电器设备所用插座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章 资料室安全篇

第三十九条 资料库及阅览室为重点防灾单位,工作人员和读者严禁在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与取暖。

第四十条 电器线路和电气设备按章合理使用。不得违章操作,拆装线路更换保护器材和保险熔断装置须报院办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施工。

第四十一条 严禁损坏馆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配置安全出口标识和报警器,保持馆内各通道畅通无阻,确保发生意外时人员能迅速疏散。加强防患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上班时察看各处有无异常现象,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人滞留在室内后,关闭电源开关离开办公时须确保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四十二条 日常工作中需随时检查书库情况,如有发现白蚁、老鼠、蟑螂等害虫需及时上报院办,组织消杀。根据气候情况,设定好除湿机的工作范围,防止过潮对图书、家俱霉变,防止湿度过小造成图书纸质脆化损坏。

第四十三条 随时关注天气预报,主动做好防台抗台工作,根据学校防灾抗灾通知,提前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备好防灾物资,切断水电,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

2019年5月6日


附:

图书资料设备管理规定有关说明

 

一、遗失文献赔偿费有关规定

①文献市场估价10-50倍:1949年前(含1949年)文献、珍本、善本、线装书

②文献市场估价10-30倍,每册不低于200元:1949年后至1984年文献(含1984年)

③文献原定价10-20倍,每册不低于100元:1985年至1994年文献(含1994年)

④文献原定价2-5倍,每册不低于50元:馆藏单本最低100元 1995年以后文献

书刊超期滞纳金:0.20-1.00元/天

⑥文献污损赔偿金:文献原定价0.5-10倍

⑦遗失多卷书、连续出版物按全套全年总价值计算后依照遗失文献处理方法处理;

⑧书刊赔偿的具体倍数依馆藏复本多少计算;

⑨凡赠送或交换等未标价的书刊资料,先进行估价再按以上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

⑩外文图书书价:比照市场价格,再依照遗失文献处理办法处理。

二、古籍文献拍照有关规定

拍照需先经领导同意,原先的底本费每页十元,另加每页2元加工费。读者拍照的和馆员拍的,均可留底,以备日后其他读者查阅所需,减少翻阅原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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