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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以及《厦门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研究院党政的领导下,由专职资产管理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并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研究院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工作有:

(一)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清查;

(四)定期向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报送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分类要求,固定资产一般分为15类,主要有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等。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研究院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电脑软件、电子及通讯产品、消防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电教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通用设备,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四)图书资料是指研究院资料室、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及其他文献资料。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研究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研究院实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研究院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资产管理秘书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经办人和使用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大小和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入库操作,经研究院资产管理秘书和资产处审核,确认入账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人变动(调离、出国、退休、辞职、毕业离校等)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经研究院资产管理秘书和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须满足学校有关要求。如果确实无法维修,可以提前半年申购,并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转交研究院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由研究院办公室指定专人(一般是资产管理秘书)定期对研究院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人应履行保管责任。固定资产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院办反馈,由研究院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维修,不得私自拆卸或修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领用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承担其所使用的公房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的责任。如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或维修需要须及时报告院办安排专业人员检查、维修,不得擅自修理。

第十八条 研究院资料室对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研究院所拥有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进行登记、统计、归档、清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04月)同时废止。



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

2021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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